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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证明建筑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主张应按违法建筑补偿标准赔偿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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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15 12:12:21   查看:
编者按:关于案涉房屋部分建筑是否应作为违法建筑适用违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赔偿。本案中平塘县政府在未举示证据证明部分建筑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主张部分建筑应按违法建筑补偿标准赔偿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未证明建筑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主张应按违法建筑补偿标准赔偿缺乏依据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政府、某A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行赔申1608号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赔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A。

  再审申请人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政府(简称平塘县政府)因与被申请人某A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行赔终3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塘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理由为:1.原判既判决支付租房费又判决支付过渡费错误。2.某A并非签订房屋土地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无权享受相关奖励政策。3.对某A家具家电的损失,原判认定的金额没有依据。4.原判将某A的部分违法违章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系因平塘县政府在实施平塘国际射电天文科普旅游文化园建设项目过程中,强制拆除某A集体土地上房屋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强拆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某A有权就该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获得赔偿。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行为判决赔偿时,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确保对当事人的赔偿标准不低于合法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到本案中,根据平塘县政府提出的再审请求和理由,并结合一、二审审理情况,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关于房租损失和过渡费的计算。某A因居住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而另找生活居所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系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所致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该必要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房租费。如房屋被合法征收,在某A选择货币补偿的情况下,该必要费用以“过渡费”的形式,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相关标准予以补偿。但考虑到某A因违法强制拆除所获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获得补偿的基本原则,结合某A房屋于2016年9月8日被拆除后一直未获补偿的实际情况,原判支持某A实际发生的房租费12000元,同时酌定支持16个月的过渡费,并无明显不当。

  关于奖励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土地)征收协议并将房屋(土地)相关产权手续移交给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能获得安置奖励,考虑到某A因违法强制拆除所获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应获得补偿的基本原则,原判参照该方案对此予以支持并无明显不当。

  关于家具家电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平塘县政府组织拆除某A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交某A签字确认,致使某A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平塘县政府应承担损失情况的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平塘县政府未能有效举证的情况下,原判根据某A提供的财产损失报表,结合家庭实际需要,参考类似物品市场价值并考虑折旧情况综合酌定损失并无不当。

  关于案涉房屋部分建筑是否应作为违法建筑适用违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赔偿。本案中平塘县政府在未举示证据证明部分建筑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主张部分建筑应按违法建筑补偿标准赔偿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平塘县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二O二O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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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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