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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


——标签下共聚合 16 条相关信息——
  •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21年10月30日修正)

    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移动售货车属于违法建筑吗?

    移动售货车属于违法建筑吗?
    随着时代的发展,建筑物的形态在不断发生变化,有关建筑材料和使用功能亦日趋丰富。本案所涉移动售货车从外形上看,空间大,占地面积大;从功能上看,可供原告经营使用,具有和建筑物、构筑物相同的功能。故对于原告诉称上述移动售货车不属于违法建筑的意见,本院不予认可。
  • 依托移动售货车搭建的临时移动帐篷是否属于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

    依托移动售货车搭建的临时移动帐篷是否属于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
    欣荣公司申请再审,主要是认为移动售货车不属于“建筑”,故亦不属“违法建筑”。经查,一、二审法院根据涉案移动售货车的体积、占地面积以及功能等,认定为“建筑”,并无明显不当,申请人所主张的该移动售货车不属于“建筑”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难以支持。一、二审判决均无明显不当。
  • 邻居建设违法建筑,可否私力救济拆除?

    邻居建设违法建筑,可否私力救济拆除?
    本案中,第三人马**修建院墙的行为影响了上诉人李**的正常通行,但没有侵害的紧迫性和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害不可逆转性,并未达到需要上诉人李**采取自力救济的紧迫程度,上诉人李**可以采取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提起排除妨碍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上诉人李**采取直接推倒案涉院墙的行为于法无据。
  • 街道办事处拆除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筑属超越职权

    街道办事处拆除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筑属超越职权
    本案中,长兴路办事处虽然是惠济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职权,因此,长兴路办事处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
  • 未查明建筑物的面积和范围,不得据此否定建筑物合法性

    未查明建筑物的面积和范围,不得据此否定建筑物合法性
    限期拆除通知书并未列明拆除建筑物的面积和范围,相反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调查笔录等证据显示限期拆除通知书指向的有可能是2010年之后新建的建筑物。对于2010年之前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建筑物、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包含行政相对人的全部建筑物等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法院依据限期拆除通知书等证据不认可行政相对人对其建筑物享有合法权益,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性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应就此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相关举证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性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应就此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相关举证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往往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于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应就此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相关举证责任。负责调查、认定、处理的相关部门具有对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责。
  • 未证明建筑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主张应按违法建筑补偿标准赔偿缺乏依据

    未证明建筑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主张应按违法建筑补偿标准赔偿缺乏依据
    关于案涉房屋部分建筑是否应作为违法建筑适用违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赔偿。本案中平塘县政府在未举示证据证明部分建筑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主张部分建筑应按违法建筑补偿标准赔偿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行政机关未举证已通过行政程序认定为违法建筑,不因此免除相对人提供合法建房手续的证明责任

    行政机关未举证已通过行政程序认定为违法建筑,不因此免除相对人提供合法建房手续的证明责任
    本案中,尽管行政机关未举示证据证明其通过行政程序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但并不因此免除某A对案涉房屋提供合法建房手续的证明责任。经审查,案涉房屋于2006年修建,某A并未取得相应建房审批手续,亦未提供相关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并无不当。
  • 违法拆除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的房屋应当按市场价值予以赔偿

    违法拆除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的房屋应当按市场价值予以赔偿
    推定未经有权机关认定的房屋为合法并按照合法建筑的标准予以赔偿,体现了司法对产权的保护精神和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惩罚。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权利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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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工程律师

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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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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