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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移动售货车搭建的临时移动帐篷是否属于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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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3-12 16:52:24   查看:
编者按:欣荣公司申请再审,主要是认为移动售货车不属于“建筑”,故亦不属“违法建筑”。经查,一、二审法院根据涉案移动售货车的体积、占地面积以及功能等,认定为“建筑”,并无明显不当,申请人所主张的该移动售货车不属于“建筑”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难以支持。一、二审判决均无明显不当。

依托移动售货车搭建的临时移动帐篷是否属于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
上海欣荣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  由: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欣荣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上海欣荣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荣公司)因诉被申请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徐汇区政府)建筑行政强制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行终4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欣荣公司以一、二审遗漏了对强制拆除“临时移动帐篷”行政行为的审查与认定,“移动售货车”不属建筑,更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一、二审将“移动售货车”认定为建筑并进而认定为违法建筑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欣荣公司在其搭建的设施被强拆后提起本案之诉,请求撤销徐汇区政府作出的涉案《强制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决定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徐汇区政府在催告履行期限内即作出被诉《强制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决定书》,侵害申请人自行拆除以降低损失之权利,且在送达等程序上也未遵守法定程序,属违法行为。据此,一审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决定书》程序违法,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欣荣公司申请再审,主要是认为移动售货车不属于“建筑”,故亦不属“违法建筑”。经查,一、二审法院根据涉案移动售货车的体积、占地面积以及功能等,认定为“建筑”,并无明显不当,申请人所主张的该移动售货车不属于“建筑”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难以支持。一、二审判决均无明显不当。

  综上,欣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上海欣荣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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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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