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导读
本专题由深圳地区擅长办理建设工程审计纠纷法律事务的邓杰律师汇总归集,主要内容为建设工程审计纠纷裁判案例和建设工程审计纠纷法律法规。如您有建设工程审计纠纷法律事务需要处理可联系委托建设工程审计纠纷专业律师代办。
-
甲方未在自己委托的审计单位出具造价审核书盖章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审计单位出具了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确定审定金额为217490587 61元,虽被告南京甲某置业有限公司并未在工程结算审核单中加盖公章对审计价格进行确认,但审计单位系被告南京甲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并非原告单方委托,审计单位在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中明确表明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 -
审计机关虽有权对政府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但原则上不能改变双方当事人合同内容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政府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但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不能改变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效力。所以,只有在当事人约定以审计结论...
-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2011年1月14日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要求全国审计机关遵照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