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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计价标准有明确具体约定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在当事人对工程计价标准有明确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而不应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计价。 -
合同无效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鉴定机构无权决定工程款补贴计取
合同无效情况下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具体到本案中应为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故开宇公司关于应按照鉴定意见第二条认定工程款数额并判令支付开宇公司工程款补贴50万元的主张,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
案涉工程项目虽然为固定总价合同,但施工条件改变合同价款也应调整
案涉工程虽然为固定总价合同,但在该工程风机基础土建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注明风机基础不进行冬期施工,而案涉工程实际亦在冬季进行了施工,即施工条件发生了改变,亦必然会导致部分工程变更项目超出合同内容,因此,案涉工程项目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纸范围,并无不当。 -
以冲抵工程款方式购买房屋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所涉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故本案施工方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可排除该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
实际施工人是指工程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借用资质(资质挂靠)的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是指工程转包合同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资质挂靠)的承包人。司法实务中对实际施工人的标准应严格认定,不能随意扩大实际施工人的适用范围。 -
按平方米单价结算约定有效,当事人错误自认导致法院扣减
施工过程中,赵某C并未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等费用,也未支出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住房公积金、企业管理费等费用,将该费用支付给赵某C既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与建设工程施工的交易惯例相悖,故应... -
审计结论不能当然成为当事人之间结算依据,案涉工程款应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
某B县审计局的审计是其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与涉案工程款的结算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范畴,审计结论不能当然成为当事人之间结算的依据,案涉工程款的确定应按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履行情况加以确定。 -
约定检验实验费按实际发生结算,则承包人须举证已实际发生
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认定材料检验试验费为154577元,亦无不当。 -
发生在联合体内部的结算、费用分摊应依据约定计算
2000年12月28日南方公司与机械公司、通域公司、阳光公司、网架厂、安装处及第三方研究院签订的《承包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依法订立并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