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人

被挂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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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人明知挂靠关系向被挂靠人被冻结银行账户付款,该款项是否属于被挂靠人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范围?

    法律虽然禁止借用资质承揽建设工程,但借用资质一方在其施工的建设工程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仍有权获得建设工程价款。故虽然某B借用黄瓦台公司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违法,但不能以此否定其获得工程价款的权利,大山经营部关于挂靠行为违法,工程款请求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 被挂靠人应否承担挂靠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责任?

    尽管案涉《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无效,但合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影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丁某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凯和公司、凯和安顺分公司与王某并无合同关系,二审判决认定凯和公司、凯和安顺分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 挂靠人如对外签订分包合同,工程款不应由被挂靠人承担

    尽管案涉《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无效,但合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影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丁某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凯和公司、凯和安顺分公司与王某并无合同关系,二审判决认定凯和公司、凯和安顺分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 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挂靠施工中,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知实际施工人为借用他人资质,那么被挂靠方与发包人就建设特定工程实际上缺乏相互设定权利义务的合意,挂靠方与发包人围绕合同订立、履行合同形成了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方有权基于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 挂靠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分析

    建设工程中的挂靠,即施工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在建设工程市场中屡见不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出现。在笔者自身的执业经历中及研读建工纠纷有关裁判案例时发现,各地法院在相关裁判案例中对于挂靠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认定常常出现重大不同,而这常常又对于涉案各方当事人利益存在根本影响。
  • 只有挂靠人签字施工合同,被挂靠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综合被告瑞峰一分公司与某B签订的内部承包责任书时间在瑞峰一分公司与环盛公司签订的合同时间之前,及瑞峰一分公司仅向某B收取管理费、税金等事实,本院认定,某B与瑞峰一分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某A依据挂靠关系主张瑞峰一分公司应与某B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但某B系以个人名义与某A签订合同,进行结算,故相应责任亦应由某B个人承担,对某A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 挂靠人比被挂靠人更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挂靠人比被挂靠人更符合法律关于承包人的规定,比被挂靠人更应当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挂靠人既是实际施工人,也是实际承包人,而被挂靠人只是名义承包人,认定挂靠人享有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更符合法律保护工程价款请求权和设立优先受偿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