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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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如对外签订分包合同,工程款不应由被挂靠人承担
尽管案涉《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无效,但合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影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丁某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凯和公司、凯和安顺分公司与王某并无合同关系,二审判决认定凯和公司、凯和安顺分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
结算清单由工程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技术专用章"是否有效?
结算清单由某甲与工地项目经理岑某签字,并加盖登达公司烟台分公司“技术专用章(2)”印章,登达公司、登达公司烟台分公司虽然称岑某签字受到威胁,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对其该项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故结算清单应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认定结算清单有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
包工头挂靠他人虽以自己名义对外赊购建材,对被挂靠单位构成表见代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新星宇公司与某B是项目承包关系,某B没有建筑资质,双方应属内部承包。某B作为项目负责人向某A赊购材料,某A把材料运送至某B承包的工地,证人姜晓云出庭证实某B与某A曾有多笔往来账目,欠据上都标注了承包工地的名头。故本案欠据虽系由某B个人出具,但某A基于以上事实有理由相信某B的行为系代新星宇公司履行的职务行为。原审判决认为某B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有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