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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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从双方所签合同内容来看,案涉合同性质应为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纠纷性质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虽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与工地有一定的联系,如设计合同,设计工作必须从工地勘察开始,但设计工作主体实际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勘察合同的履行尽管数据采集等大部分工作在工地进行,但后期作图、报告制作等也是在承揽单位完成,故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
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施工合同小类,管辖权约定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当属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