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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施工合同小类,管辖权约定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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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22 18:02:57   查看:
编者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当属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施工合同小类,管辖权约定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无效
土巴兔(深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某A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01民辖终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土巴兔(深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A,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土巴兔(深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A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5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土巴兔(深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不动产专属管辖适用于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本案为合同引起的债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范畴。另外,双方当事人已经书面约定管辖法院,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并未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当属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连娣

  审判员 曾文莉

  代理审判员 汪 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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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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