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违约搬走,房东没及时收房竟自担损失?法院判了!
编者按:
租客违约解除合同并交还房屋后,房东有义务及时采取重新招租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于超出合理期限的房屋空置等“自行扩大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违约金的目的是弥补合理损失,而非奖励放任损失扩大的行为。承租方违约解除合同并主动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出租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于自 行扩大的损失,不应予以支持
——顾某与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顾某与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向顾某寄送《解约通知函》,并通过告知顾某房屋密码的方式进行了房屋交付。《解约通知函》发出后,双方曾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另案生效判决认定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行为存在违约,故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资产管理服务合同》于2020年12月29日解除,并判决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向顾某支付截至合同解除日的租金。现顾某将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按照月租金两倍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导致房屋空置造成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的提前解约行为,已由生效判决认定为违约,故法院酌定按照两个月的租金标准支持顾某主张的违约金,违约金即系用于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其后因房屋空置造成的损失为自行扩大的损失,故对于顾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在对租赁案件中守约方的损失进行认定时,要明确该损失是否属于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理损失,违约金的用途系用于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合理止损期内的损失应当支持,其后的损失为自行扩大的损失不应予以支持。
合理止损期的认定,一方面要结合合同内容、违约情形、房屋使用情况等综合予以确定;另一方面要充分考量守约方在违约行为发生后采取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守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对于其自行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来源于2025年9月24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上发布10个住房租赁案件典型案例)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租客违约搬走,房东可以一直空着房子索赔吗?
答:不可以。房东有法定减损义务,应及时出租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无权索赔自行扩大的损失。
问题2:什么是“合理止损期”?一般多久?
答:合理止损期指房东在违约发生后,采取如重新出租等合理措施所需的必要时间,通常为1-3个月,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认定。
问题3:房东如何证明自己采取了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
答:房东应保留及时发布招租广告、联系中介、带看房记录、维修准备等证据,证明已积极行动而非消极等待。
问题4:违约金已经赔偿了,还能再索赔房屋空置损失吗?
答: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就是弥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若违约金足以覆盖合理损失,再索赔空置损失可能不被支持。
问题5:如果租客只是口头说不租了,但没交钥匙,房东需要行动吗?
答:需要。一旦租客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如口头解约并清空物品),房东也应开始采取减损措施,不能仅因未收到正式通知而放任损失。
问题6:法院认定“自行扩大的损失”主要看什么?
答:法院主要考察房东在得知违约后,是否在合理时间内采取了与其能力、市场环境相符的措施;若消极不作为,其后产生的损失即为自行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