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跑路租客遭清退,法院判决揭开“占房不搬”的经济账
编者按:
商业公司将商铺租给徐某,徐某转租一间给沈某。因徐某欠租,法院判决解除主合同。沈某作为次承租人,认为自己交了钱、签了约,理应继续住下去,对腾退通知置之不理。然而,法律不支持这种“无辜”占房。法院最终裁定,沈某与徐某的合同不能对抗房东,不仅要在限期内腾空房屋,还必须按照同地段租金标准,支付从主合同解除到实际搬离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这笔费用对沈某来说,是一笔意想不到的额外损失。次承租人无理占房 理应腾退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沈某某从张家港市杨舍镇某小区房屋腾退并支付相应占有使用费。
原告某商业管理公司与第三人徐某某签订3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该公司将某小区10间门面房出租给徐某某。合同订立后,徐某某将其中的一间房屋转租给了沈某某。后因徐某某拖欠房租,商业管理公司向张家港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与徐某某之间签订的上述三份《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5月25日解除。该判决现已生效,但因沈某某仍占用其中该房屋,故引起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业管理公司与徐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沈某某作为次承租人应当腾退房屋并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其与徐某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不能对抗商业管理公司要求沈某某腾退房屋的权利,沈某某提出的优先租赁权,也无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在法院判决原告与第三人合同无效且该判决结果已生效的情况之下,被告作为次承租人应当依法腾退占有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用。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