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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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能否依据城乡规划法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沈河区政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不具职权依据,且不符合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沈河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正确。 -
街道办事处拆除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筑属超越职权
本案中,长兴路办事处虽然是惠济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职权,因此,长兴路办事处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 -
在原告不清楚是谁拆除其房屋的情况下,可以推定由相关政府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本案中发出案涉房屋的征地公告是被告枣山物流园区管委会,且征地补偿登记部门也系园区国土资源环保局,枣山物流园区管委会属于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外其他开发区,有一定的政府管理职责,且案涉房屋在其开发区内,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其组织实施。在原告不清楚是谁拆除其房屋的情况下,应推定由被告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