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赔偿

拆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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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赔偿不能低于依法应得行政补偿,同时还应考虑到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行为所引发的行政赔偿,其赔偿数额不能低于在征收过程中依法应获得的行政补偿。某A的房屋被拆除发生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案涉征收项目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某A的房屋于2016年9月29日被拆除,原审法院根据当时有效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并考虑到房屋价格上涨因素,综合确定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