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赔偿
――本标签下共聚合2条信息――
-
拆迁赔偿不能低于依法应得行政补偿,同时还应考虑到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行为所引发的行政赔偿,其赔偿数额不能低于在征收过程中依法应获得的行政补偿。某A的房屋被拆除发生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案涉征收项目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某A的房屋于2016年9月29日被拆除,原审法院根据当时有效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并考虑到房屋价格上涨因素,综合确定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
违法拆除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的房屋应当按市场价值予以赔偿
推定未经有权机关认定的房屋为合法并按照合法建筑的标准予以赔偿,体现了司法对产权的保护精神和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惩罚。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权利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