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设工程律师实务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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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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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违法建筑建成多年且已出售情形,必须考虑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

    对于违法建筑建成多年且已出售情形,必须考虑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
    对于违法建筑已经建成多年并已出售的情况,由于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时已经产生了新的权利人,即除了违法建筑的建设者外还有违法建筑的实际居住、使用人。作为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人,应当享有对涉及该房屋相关处理决定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
  • 宅基地上房屋虽已坍塌,但仍享有补偿安置权利

    宅基地上房屋虽已坍塌,但仍享有补偿安置权利
    尽管陈某A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基于陈某A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陈某A等四人予以补偿安置。
  • 政府不能以拆违方式推进项目拆迁

    政府不能以拆违方式推进项目拆迁
    如果依照宋庄镇政府所述“先拆违,再搬迁”的原则,那么为何仍要给宋某A地上物进行测量登记,仍与其进行补偿金额的协商,只是在协商未果后才进行违法建设的拆除,因此,不排除宋庄镇政府以拆违方式促进腾退项目的进行。现宋庄镇政府予以拆除,理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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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工程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建设工程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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