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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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赔偿不能低于依法应得行政补偿,同时还应考虑到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行为所引发的行政赔偿,其赔偿数额不能低于在征收过程中依法应获得的行政补偿。某A的房屋被拆除发生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案涉征收项目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某A的房屋于2016年9月29日被拆除,原审法院根据当时有效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并考虑到房屋价格上涨因素,综合确定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
对“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理解
所谓“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判断、准确认定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
当事人并非案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故无权获得赔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当事人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无权获得相应赔偿。 -
对非集体组织成员的房屋赔偿,原则上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
案涉房屋价值包括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值和房屋本身的价值,原则上应当参照村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标准办理。因当事人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故对其房屋价值的赔偿不包括对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赔偿。 -
公民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依法享有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
公民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可以取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本案中,李某A就涉案房屋享有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同时,根据以上规定,李某A对该房屋所占宅基地亦享有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