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工程欠款

抵扣工程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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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是否可以抵扣工程欠款

    二审判决认定某A向金陵建工集团所借款项应当自借款发生之日起,从金陵建工集团欠付某A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并无不当。虽然某A在借款时出具承诺书,承诺支付利息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案涉借款自出借之日就已经抵扣金陵建工集团欠付某A的工程款,不应当再计付利息。金陵建工集团关于某A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支付利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