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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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大理消防器材公司与永平县人民医院并未就该部分增加工程履行招投标程序,亦未订立书面合同,故双方就新增工程形成的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无效,但利息仍可参照约定适用
《备案合同》虽无效,但上述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规定的精神,故案涉工程款利息可参照《备案合同》约定计付。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从何时计算工程款利息?
案涉工程于2017年3月20日交付特驱置业使用,应从2017年3月20日开始计息。特驱置业关于所欠工程款利息应按判决生效之日起算的主张于法无据,且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款未结算的责任在被申请人。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特驱置业自2017年3月20日起以未支付工程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特驱置业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工程款利息起算日期应如何确定?
案涉工程已经竣工,但双方并未依约进行结算。根据案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再根据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本案中,中建二局四公司申请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故案涉工程造价应当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依据。据此,原判决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之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