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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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鉴定材料未经质证,违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鉴定意见书》“二、鉴定依据”第5、7、8、9、10项均是鉴定机构据以确定工程价款的基础性材料,原一审法院没有将上述当事人存在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就将其移送鉴定机构,原二审法院也未进行补充质证,属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 若一方已实际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予以接受,则双方之间仍可成立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

    综合上述合同的协商过程及实际履行情况,乙公司与甲公司因对单价未能协商一致,故未能依照《意向书》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文本。但甲公司组织相关班组进行施工并垫资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了丙公司的自认。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施工合同关系,符合证据审查认定规则,并无不当。丙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其与甲公司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既违反了诉讼诚信原则,亦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 工程造价鉴定费应由何方承担?

    某A、某B一审中申请的鉴定以案涉工程实际产生的劳务费为内容,系属某A、某B的主张范围,其应承担该主张的举证责任,负担该鉴定相关费用;鉴定费不同于诉讼费,亦不属于案件受理费,故二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未将该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分担,并无不当。某A、某B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与上述规定不符,不能成立。
  • 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三种方法

    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三种方法:一是以合同约定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进行计价;二是已完施工工期与全部应完施工工期的比值作为计价系数,再以该系数乘以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三是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进行计价。
  • 工程造价鉴定并非需要登记管理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法院可委托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汇成公司是法院在征得陶富公司和濮银公司同意后所委托的鉴定机构,符合鉴定法律程序要求。汇成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的造价鉴定并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二条所规定的需要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汇成公司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影响其根据法院的委托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