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建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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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未举证已通过行政程序认定为违法建筑,不因此免除相对人提供合法建房手续的证明责任
本案中,尽管行政机关未举示证据证明其通过行政程序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但并不因此免除某A对案涉房屋提供合法建房手续的证明责任。经审查,案涉房屋于2006年修建,某A并未取得相应建房审批手续,亦未提供相关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