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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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内容,不应视为要约
本案中,虽然被告利用“书香里园”与“十月花”相邻位置,在沙盘及宣传资料的内容上将“书香里园”与“十月花”作为一个整体展示,并在宣传资料上标注“十月花二期”等字样,令买受人混淆两小区,但是两个小区的配套设施相差不大、各有所长,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并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其虚假宣传的内容,不应视为要约,不应视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