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设工程律师实务专题

分享提供深圳建设工程律师办理深圳地区各类建设工程等法律实务经验技巧。

首页 > 标签 > 合同效力 >

合同效力


——标签下共聚合 5 条相关信息——
  • 增加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增加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大理消防器材公司与永平县人民医院并未就该部分增加工程履行招投标程序,亦未订立书面合同,故双方就新增工程形成的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 未招先定,合同无效

    未招先定,合同无效
    因涉案工程是必须经过招投标的项目,涉案的发包方与承包方都是具备相关资质的大型企业,应当熟知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实施“未招先定”的串标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签订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还是之后,两份合同均为无效,一审判决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 因促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中介合同无效无权主张中介费

    因促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中介合同无效无权主张中介费
    本案中,因某A与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无效,某A的居间行为违法,故一审法院对某A主张的居间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此外,某A如果认为其他有关当事人或案外人在建筑市场中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获利的情况,可依法向建筑市场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某A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违反诚信原则及不让违法违约者得利原则,本院不予采信。
  • 审计机关虽有权对政府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但原则上不能改变双方当事人合同内容和效力

    审计机关虽有权对政府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但原则上不能改变双方当事人合同内容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政府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但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不能改变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效力。所以,只有在当事人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无效、合同约定不明等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建设工程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中国建设工程法务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9 jsgc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建站由法脉网提供,点击购买同款网站
本站地图

扫一扫,存名片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qq

QQ咨询

微信扫一扫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微信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