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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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鉴定材料未经质证,违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鉴定意见书》“二、鉴定依据”第5、7、8、9、10项均是鉴定机构据以确定工程价款的基础性材料,原一审法院没有将上述当事人存在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就将其移送鉴定机构,原二审法院也未进行补充质证,属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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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2012年9月14日,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并运行管理体系。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合同无效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鉴定机构无权决定工程款补贴计取
合同无效情况下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具体到本案中应为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故开宇公司关于应按照鉴定意见第二条认定工程款数额并判令支付开宇公司工程款补贴50万元的主张,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
垂直运输机械费及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有约定,鉴定机构按定额进行调整公平合理应予支持
本案备案合同中并未就垂直运输机械费及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用的调整方法予以明确,合同附件虽未就该两项费用计算方法单独明确,但在工程决算依据中明确以《江苏省2004版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为依据,故鉴定机构本着事实发生及不可或缺原则按照定额进行调整也是公平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