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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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建〔2020〕11号)
自发文之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作业,不再要求其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
农民工(班组)为受雇从事建筑劳务施工人员,并非《建工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
鉴于乐某A与彭云瑞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乐某A(班组)作为受彭云瑞雇佣从事泥水劳务的人员,并非前述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不具备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