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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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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为借款合同的司法认定规则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为借款合同的司法认定规则
    对浦城房地产公司的收益分配问题,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为:当项目商品房可预售时,中加投资公司保证该其销售的最低价格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该约定内容不能认定为浦城房地产公司收取固定数额货币,也即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条件,案涉合作协议的性质不能认定为借款合同
  • 提供资金当事人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该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提供资金当事人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该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根据《土地使用权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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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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