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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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金当事人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该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根据《土地使用权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 -
非典期间造成停业损失属不可抗力,但经营风险范围仍应由经营者承担
2003年因“非典”期间造成DD宾馆停业4个月的经济损失,因该损失是姜AA经营升华宾馆期间遭遇的不可抗力,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该经营风险不应由XX公司承担,故一审判决中关于支持姜AA主张减免“非典”期间相应承包费18 2667万元的判决内容错误,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