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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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如何认定因联合承包发生的质量纠纷责任主体

    法院认为,涉案挡墙出现问题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人为因素,作为本案责任人的理工大、帝豪公司、勘察院应就其履行合同中工作的失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理工大的损失,同时,理工大和案外人监理单位也存在一定的失误,应对其失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发生在联合体内部的结算、费用分摊应依据约定计算

    2000年12月28日南方公司与机械公司、通域公司、阳光公司、网架厂、安装处及第三方研究院签订的《承包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依法订立并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