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

首页 > 典型案例 > 工程结算 >

法院如何认定因联合承包发生的质量纠纷责任主体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2020-01-14 13:57:21   查看:
编者按:法院认为,涉案挡墙出现问题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人为因素,作为本案责任人的理工大、帝豪公司、勘察院应就其履行合同中工作的失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理工大的损失,同时,理工大和案外人监理单位也存在一定的失误,应对其失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如何认定因联合承包发生的质量纠纷责任主体
昆明理工大学与云南帝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设计院、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昆民一初字第210号
 

    原告(反诉被告)昆明理工大学。

 

    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帝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省设计院。

 

    被告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原告昆明理工大学(以下简称“理工大”)诉被告云南帝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豪公司”)、被告云南省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理工大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勘察院”)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中,帝豪公司以理工大为被告提起反诉,本案于2008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理工大起诉称:2000年,原告因白龙校区足球场边需建设一挡墙,遂与帝豪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两被告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由帝豪公司负责工程施工,设计院负责工程的设计工作)。合同签订后,两被告各自进行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作,原告也按合同约定向两被告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同年年底,帝豪公司提出施工完毕,但该工程初验后不久,该挡墙由于变形过大,多处出现裂缝,挡墙出现严重变形。后经有关工程专家对该工程进行分析和鉴定后认为该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导致该安全隐患的原因与两被告的工程均存在关系。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理工大会同设计方、施工方以及工程勘察方的勘察院,进行了多次会谈,但该三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问题相互推诿,均认为是他方的责任,与自身无关。因为三被告相互推诿拒不实施任何防护补救工作,导致理工大为避免学生及周边单位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不得已与中国有色金属工程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以招、投标方式对该挡墙实施了二次施工,原告因此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对该损失,三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与帝豪公司于2000年7月1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导致原告的损失479.8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帝豪公司答辩称:一、帝豪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质量合格,不应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表现为:1、帝豪公司具备本案施工的相应资质;2、帝豪公司的施工人员具备相应施工资质;3、工程的各个过程均得到了监理的确认和验收;4、工程中所使用的全部材料合格;5、工程完工后,工程质量得到了监理和理工大的认可。二、本案争议的挡墙工程已被理工大实际使用,原貌已不复存在,依法无权对被告主张质量不合格的诉讼请求。三、理工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四、理工大对帝豪公司的诉讼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五、理工大重新委托第三方进行二次施工所发生的4798500元费用系理工大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所支付的相应价款,与本案无关。六、理工大与帝豪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昆工的违约行为而无法继续履行,理工大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帝豪公司退还其拖欠的保修金13.1万元,并赔偿帝豪公司损失843123.73元。综上所述,帝豪公司已经依照与理工大签订的挡墙合同全面、勤勉尽责地履行了施工义务,施工过程及工程质量得到了监理的合格确认,帝豪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恰恰相反,正是由于理工大的违约行为导致该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并给帝豪公司造成了新的额外巨额支付,理工大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支付责任;理工大对帝豪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已明显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理工大应对其未能举证证明帝豪公司的工程质量与挡墙变形存在因果联系及对其实际使用挡墙的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理工大单方面与第三方的合同关系与本案无关,合同价款不应作为其损失依据。且帝豪公司施工完成的挡土墙已被理工大实际投入使用。据此,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理工大的诉讼请求。

    被告设计院答辩称: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诉状中诉称的安全隐患,更没有证据证实所谓安全隐患的成因,其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根据。二、原告的起诉超出法定的时效期间,其诉讼请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三、原告要求被告设计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与本案无关,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被告勘察院答辩称:一、勘察院不是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因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二、勘察院已经按照《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且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三、原告及其余被告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并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勘察院作出的《勘察报告》与当时的客观地质情况不符,更不能证实发生挡墙变形的原因与被告的勘察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要求勘察院与其余两被告共同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原告对勘察院的起诉已远远超过诉讼时效,请法庭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五、原告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之间的施工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与勘察院无关,对勘察院没有法律约束力,更不能要求勘察院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勘察院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在勘察活动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其与原告之间的勘察合同早已履行完毕,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况且,勘察院仅仅收取了61800元的勘察费用,原告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勘察院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就要求其承担479.85万元的损失,属滥用诉权的行为,请求法庭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帝豪公司反诉称:2000年6月,帝豪公司参加了理工大白龙校区学生生活挡墙工程招标,依据理工大提供的招标书进行了投标,中标后,帝豪公司依据与反诉被告签订的挡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了全部施工工作,施工过程中的工作量和质量均得到了反诉被告委托的监理方的确认。由于理工大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招标书所附)中记载的地质情况与实际地质情况不一致,导致挡墙施工完工后产生变形,而在此过程中理工大对帝豪公司所报告、反馈的挡墙变形情况置之不理,致使挡墙变形愈发严重,为了理工大的利益,帝豪公司所作的工程远远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实际支付了巨额费用。更为严重的是,理工大于2007年委托其他单位对帝豪公司施工的挡墙进行了二次施工,导致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被迫终止,反诉被告应承担因其擅自终止合同的行为所造成的反诉原告的损失,承担支付剩余工程保修金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00年7月1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保修金131000元;三、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843123.73元;四、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理工大答辩称:一、反诉原告的第一项反诉请求属于无效请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反诉是相对于本诉而言的一种民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同本诉合并审理,以达到抵销、吞并原告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的目的。在本诉中,理工大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就是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的请求;二、帝豪公司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表现为:1、帝豪公司无权对工程保修金提出主张;2、帝豪公司所谓的损失无事实依据,且因工程失败后的补救工作属于其自身应承担的范围,因此,其无权要求理工大承担该损失。三、在多次催告帝豪公司采取有效加固补救措施未果的情况下,为避免因挡墙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理工大被迫紧急对挡墙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二次加固。综上所述,双方签订合同后,帝豪公司向理工大提供了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以及双方合同要求的工程,其行为已明显对理工大构成违约,在此前提下,帝豪公司无权对工程保修金提出主张,对其施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挡墙进行补救的损失与理工大无关,依法应由违约方自行承担。帝豪公司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请求法庭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帝豪公司的反诉请求。

    综合各方诉辨主张,本诉部分双方就以下问题存在争议:一、理工大就挡墙质量问题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挡墙质量问题的责任人如何确定?三、挡墙出现质量问题后损失如何确定及责任如何承担?

    反诉部分双方就以下问题存在争议:一、理工大是否应将保修金退还帝豪公司?二、理工大是否应赔偿帝豪公司的损失?

    原告理工大针对其所主张的事实、理由,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关于共同承接挡墙工程设计施工协议,欲证明两被告以联合体形式对挡墙工程进行设计和施工工作,两被告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2、投标申请书,证明内容同上;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欲证明原告与帝豪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4、省质监站复函,欲证明帝豪公司与设计院两被告进行设计、施工的挡墙工程经省质监站检测认定为是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合格工程,需另行加固;

    5、中标通知书,欲证明因挡墙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的损失4798500元;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欲证明质量问题造成理工大的损失;

    7、发票,欲证明该损失已实际发生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帝豪公司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据5因系理工大与案外人进行招投标的行为,真实性无法核实,更不能证明理工大观点;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法核对,是理工大与案外人订立,不能证明是帝豪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对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

    经质证,被告设计院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理工大观点;证据4不能证明帝豪公司施工的挡墙存在质量问题,复函出具的时间是在2006年3月23日,据初验过了5年多,实际上理工大已经使用了该挡墙;证据5确定的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法核对;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是理工大单方委托案外人加固,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系。

    经质证,被告勘察院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5是原告与第三方的行为,与勘察院无关;证据6、7与勘察院无关,不能证明这些费用应由勘察院承担。

    被告帝豪公司针对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学生生活区挡土墙工程招标书》、《施工投标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与合同条件,欲证明理工大就挡墙工程进行招标,帝豪公司与设计院联合投标,帝豪公司中标后与理工大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施工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理工大委托昆明树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监理方。

    第二组证据:《报告》、《工期延期申请报告》、编号为01的《云工大基建工程现场签证表》,欲证明由于施工量的增加,原告未按时支付进度款等客观原因,帝豪公司特向理工大书面申请延长工期,申请得到了监理方和原告的确认。

    第三组证据:《关于地质研究所部分地段、建筑物墙体开裂的情况通报》、《双排桩勘测孔水位记录表》、《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桩锚土钉墙)挡墙东段(地研所段)加固原因及方案说明》、编号为02至05的《云工大基建工程现场签证表》,欲证明施工期间,原告毗邻单位地质研究所向原告反映其房屋地面有开裂现象,同时,挡墙有不稳定情况,帝豪公司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了观测记录,并向原告提交了原因分析和解决方案,且帝豪公司根据监理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实施了工程量的实际增加。

    第四组证据:《工程施工记录》、《见证记录》及《试验报告》、《分项分部工程隐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及《验收表》,欲证明帝豪公司按质按量完成整个理工大白龙校区学生生活挡墙工程,整个施工过程均得到监理方的认可。

    第五组证据:《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挡土墙(桩锚土钉墙)工程监理总结》、《昆工白龙校区挡墙初验会议纪要》,欲证明监理方评定帝豪公司进行的工程质量合格。同时,监理与原告代表均对挡墙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记载的地质情况与客观实际不符的事实无异议。

    第六组证据:《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挡墙中断滑坡治理要点》、《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挡墙中断滑坡治理要点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及《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挡墙中断滑坡治理方案论证意见》、《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挡墙加固处理费用申请报告》、《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挡墙工程第一次加固建筑工程预(决)算书》、《关于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挡墙加固的回函》、《关于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挡墙加固方案及施工时间安排的说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挡墙加固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申请报告》、《会议纪要》、《会议安排》、《西南有色地质研究所北围墙滑坡区岩石工程勘察报告》,欲证明挡墙变形问题出现后,帝豪公司积极努力提出各种解决方案,自费委托进行了新的地质勘察,为加固做积极准备。通过专家论证,证明挡墙出现变形问题是因为原告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不符合实际地质的客观事实。

    第七组证据:现场照片一组,证明挡土墙所处地段的地下水奇多的地质情况,及理工大对挡墙投入使用的实际情况。

    经质证,原告理工大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予认可;对第三、四、五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挡墙加固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西南有色地质研究所北围墙滑坡区岩石工程勘察报告》的证明内容不认可;对第七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

    被告设计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没有异议。

    经质证,被告勘察院认为证据一至六组均是针对其余两被告,与勘察院无关;对第七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不能证实2000年勘察院做勘察报告的地质情况,也不能证明我们的勘察成果有缺陷。

    被告设计院针对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生活区挡土墙工程招标书,欲证明理工大作为招标单位,要求投标单位根据其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和总图,做出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双方最终以投标书中承诺的条件为基础,结合招标书中的要求,最终签订工程设计、施工合同。

    2、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边坡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欲证明理工大委托勘察方作出的勘察报告说明的地质情况。

    3、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学生生活区挡土墙工程施工投标书,欲证明设计院承担该项目的设计工作,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工作中,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是以勘察院的地质勘察报告为根据。

    4、现场照片一组,证明挡土墙的现场已被理工大委托施工单位改变,是无法鉴定的根本原因,挡墙加固后地下水渗出情况明显。

    经质证,原告理工大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

    被告设计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及证明观点均无异议。

    被告勘察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勘察院的地质报告没有问题,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与勘察院无关。

    被告勘察院针对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欲证明原告与勘察院于2000年4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

    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回执,欲证明勘察院已全面履行合同。

    3、资质证书,欲证明勘察院进行地质工程勘察的资质为甲级。

    经质证,原告理工大、帝豪公司及设计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就反诉部分,反诉原告帝豪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同本诉第一组证据,欲证明帝豪公司与理工大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及调整。

    第二组证据同本诉第四组证据,欲证明监理方认为帝豪公司的施工符合设计及质量验收标准。

    第三组证据:《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挡墙加固处理费用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欲证明反诉原告施工过程中,由于反诉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在施工工地提供充足供电,导致反诉原告额外支付了发电机费用139100元,该费用得到监理方的认可;《昆工白龙校区挡墙加固(施工中加固)建筑工程预算书》、《土钉(锚杆)施工记录表》,欲证明在帝豪公司施工中,由于勘察报告不符合实际地质客观事实,导致帝豪公司另外增加了工程量,发生了加固费用280142.22元,且另行增加的工程量得到了监理方的认可;《昆工白龙校区挡墙加固(堆土抢险)建筑工程预算书》、《昆工白龙校区挡墙加固(砼封面)建筑工程预算书》、《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挡墙加固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欲证明因理工大提供的勘察报告不符合实际,帝豪公司在承诺范围外另行实施了挡墙加固工程,额外支付了费用94467.22元和244414.29元;《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发票、支票存根,欲证明帝豪公司在承诺范围外支出的费用65000元和20000元。

    经质证,反诉被告理工大对证据一、二组坚持本诉质证发表的意见,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反诉被告理工大针对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证明因挡墙工程的地勘工作由勘察院完成,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理工大以积极的态度解决问题;

    2、理工大便函,证明内容同上;

    3、勘察院质疑复函,证明内容同上;

    4、收条,证明内容同上;

    5、挡墙治理费用的复函,证明内容同上;

    6、理工大要求帝豪公司尽快处理挡墙的函,欲证明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理工大一直在要求帝豪公司解决问题,加固挡墙工程,帝豪公司提出不能履行原合同,不能承担加固费用,不收取未收工程款27万元及发电机费用;

    7、理工大挡墙加固工作的函,证明内容同上;

    8、回函,证明内容同上;

    9、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内容同上;

    10、会议纪要,证明内容同上;

    11、云建建函[2006]101号文,欲证明挡墙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必须马上进行加固;

    12、公证书,欲证明挡墙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经质证,反诉原告帝豪公司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

    通过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真实性没有异议的部分,本院对之作为诉讼证据予以确认,是否能证明各自主张成立,需综合全案事实和其他证据加以确认。理工大提供的其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之间产生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及发票,因均有原件以供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将之作为本案诉讼证据。帝豪公司提供的本诉证据第二组,证明内容系工期延长的问题,与本案的争议和案件处理缺乏关联,本院对之不作为本案诉讼证据加以确认。

    诉讼中,为查明挡墙出现质量问题的真实原因,本院依法委托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本案争议的挡墙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方进行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机构对现场进行勘察,发现挡土墙损害原状发生改变已不能按国家相关规范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对此鉴定予以退回。

    为核实挡墙出现质量问题的真实原因,本院获知在诉讼前曾由建设厅成立的建筑结构与地基工程专家组就本案争议的挡墙工程出具过《技术咨询报告》,本院依法调取了该技术咨询报告及建设厅关于成立该专家组的通知。经各方质证,原告理工大没有异议,认为该报告如实反映了客观事实。被告帝豪公司认为专家组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报告出具的日期是在理工大二次施工后作出,与帝豪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无关联,不能证明帝豪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设计院认为该报告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法定要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被告勘察院认为该报告不是司法鉴定结论,不具备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是理工大单方委托作出,不符合相关的法律程序,从结论上造成原因还有监理和综合组织管理的原因,理工大没有起诉监理方和综合组织管理方,不能明确责任。本院认为,双方就涉案的挡墙(边坡)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的成因产生争议,该争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无法通过司法鉴定途径查明双方争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调取了云南省建筑结构与地基工程专家组于2006年3月就本案争议的挡墙(边坡)工程专门出具的《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园体育场边坡治理问题技术咨询报告》,该技术咨询报告性质上不属于司法鉴定报告,但根据云南省建设厅云建科[1995]第209号文《关于成立“建筑结构与地基工程专家组”的通知》明确的内容,“专家组由我省部分具有高级职称并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有:1、受主管部门委托,对省内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审核,对超资质设计和施工项目进行审核,对深基坑支护设计和施工方案及其他负责结构和地基问题进行审核。2、对建筑结构及地基工程提供咨询服务。3、专家组成员除参加审核、论证和协调处理工程问题外,主要还为受理项目做准备和组织工作。结合项目的需要,专家组将邀请和组织省内、外其他专家参加上述工作。”从专家组的人员的组成方式和专家组有权对外接受咨询服务的情况看,本院认为,该专家组具备对本案争议的挡墙工程出具专门技术意见的资质,其专业性毋庸置疑。在涉及挡墙(边坡)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和结语方面,专家组的技术咨询报告也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客观性、中立性和专业性,况且该报告在双方诉讼前即已形成,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挡墙已被覆盖客观上不能通过司法鉴定查明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各方当事人均不能提出足以反驳的事实和相反证据,在此情况下,本院对该技术咨询报告综合分析后对该报告的证明效力予以采信,该技术咨询报告能够就双方争议的专业性问题提供法院可供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

    综合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0年4月25日,理工大与具备地质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勘察院就争议工程的地质勘察订立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由勘察院进行白龙新建校园边坡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合同订立后,勘察院于2000年5月出具了《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园区边坡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理工大按照合同约定共向勘察院支付了61800元的地质勘察费。2000年6月14日,理工大就白龙校区学生生活区挡墙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同年6月27日,帝豪公司和设计院订立了《关于共同承接“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学生生活区挡墙工程”设计、施工的协议》,6月29日,帝豪公司向理工大投标并中标。2000年7月19日,帝豪公司与理工大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在工程承包范围内一次包干价262万元,不因工程量的增加而调整,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5%,即13.1万元,保修期限两年,由理工大在工程款中扣留,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理工大10内支付保修金。工程的设计工作实际由设计院完成,理工大共向帝豪公司支付过250万元的款项(包含设计费和施工费)。工程于2000年7月开工,2000年12月完工,2000年12月19日参与建设各方对工程进行了初验,初验时该工程变形尚未稳定,为确保工程质量,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要求应对该挡墙工程进行一个水文年的变形观测,确定变形稳定后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初验后不久,由于变形过大,挡墙多处出现裂缝,造成位于边坡中段上部的相邻单位西南有色地质勘察局地质研究所北边地面沉降开裂,附近建筑物墙体开裂,高位水塔、地下水蓄水池出现偏移现象。为保证挡墙的稳定,帝豪公司采用堆土反压等加固措施作过相应的处理,但工程仍存在安全隐患,工程的竣工验收一直未能完成。2006年3月23日,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向昆明理工大学基建处出具了《关于对“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挡墙隐患问题的函”的复函》。

    因边坡经过处理后仍然存在变形,云南省建筑结构与地基工程专家组对此作了咨询,并出具了技术咨询报告。依据云南省建筑结构与地基工程专家组出具的《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园体育场边坡治理问题技术咨询报告》中的意见,就争议的边坡基本结论为:“边坡虽经支护和加固,仍未稳住土体位移,直至采用堆土反压,才基本稳定。发生边坡变形的原因在于:1、土体对支护的作用估计不足。边坡处有老滑坡体,有膨胀土夹层和泥炭质土层,存在上层滞水,仅依旱季获得的地质资料没有综合多方不利因素,提供的计算指标偏高,据之所得的土地推力偏小,滑动作用偏小。未能虑及日后地面水(大气降雨)、污水的渗入,进一步降低土体计算指标和增大土地对支护的作用。地面上有水池、水塔、围墙、花台等构筑物和建筑物,形成较大地面荷载又再进一步增大土地对支护的作用。2、支挡的构造缺陷。首先是基于对边坡土地的作用估计不足,导致支护桩伸入稳定土层偏浅,支护桩配筋偏少。在软弱土和膨胀土中用“土钉墙”,且锚拉杆伸入稳定土层长度不够。疏干土体中水份的措施不够(甚至没有)。后来“加固”竖向锚杆及隔水墙,更阻止了土内水份(包括滞水)的排流,从而加大土体对支护的作用。地面未作好排洪截水。3、使用问题。在边坡上设有水池、水塔,生活污水朝边坡排放,坡上场区的大气降水流向坡顶未组织地面排水和截水。……五、结语:1、支护、加固边坡及其影响范围内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存在膨胀土、有机质粘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分布有上层滞水。以上客观条件具有复杂性、不完性、多变性,加上目前勘察手段的限制,导致人们对地质环境条件认识的有限性,这是工程失误的重要客观原因。2、支护、加固边坡要求形成高度4.5~14m的垂直边坡,其应力平衡状态差;中段边坡曾发生过滑坡;加之地质环境条件复杂,支护、加固工程的设计、施工难度极大,这是工程失误的另一重要客观原因。3、勘察、设计、施工环节都存在一些认识不足,考虑不周、信息化不到位的缺陷,是工程失误的重要直接原因。由于本工程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影响因素较多,实施难度极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综合组织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或问题,支护、加固工程的失误,是上述多种不利因素或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4、建议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行的施工顺序。……”

    因边坡存在安全的隐患,危及周边建筑和人群,2006年5月16日云南省建设厅向理工大下发云建建函[2006]101号文,建议理工大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为消除隐患,理工大经过对外招标,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于2006年5月29日中标,中标合同价为4798500元,施工范围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现行规范,确保一次验收合格。2006年6月15日,理工大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订立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约定由该设计研究院完成争议挡墙加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确保现有整个挡墙全线长度及上部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现在挡墙的加固工程已全部完成,经过第二次施工,原帝豪公司施工的挡墙大部已被二次施工覆盖。为挡墙工程的二次施工,合同约定理工大应付勘察、设计、施工费用4798500元,理工大已支付了部分款项。

    另,挡墙发生问题后,双方曾多次作过协商。2002年5月9日理工大向勘察院发出了《关于请云南地质勘察研究院对云南帝豪岩土工程公司就白龙校区挡墙地勘报告的质疑给予答复的函》,因帝豪公司对勘察院的地勘报告提出了质疑,要求勘察院给理工大书面回复。勘察院于同年5月26日复函理工大,对质疑作了答复。帝豪公司曾于2003年6月4日向理工大基建处递交《申请报告》,为实施白龙校区挡墙加固工程,申请拨付工程尾款,在所附的挡墙工程付款情况中注明增加的发电机费用为13.91万元。帝豪公司认为挡墙的加固系合同约定之外的工程,应当由理工大拨付相应费用,理工大认为挡墙加固的费用应由帝豪公司承担。在挡墙出现质量问题后,为挡墙加固工程帝豪公司曾支出过704023.73元的费用,帝豪公司认为该费用应由理工大承担。2006年3月14日的《关于解决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挡墙工程的会议纪要》中理工大明确要求帝豪公司消除挡墙隐患,承担相关全部费用,而帝豪公司表示对于理工大提出承担费用的要求,最大限额是不再收取原合同未收工程款27万元及已签证的发电机费用,需要继续施工以达到工程合格、有效、安全所发生的费用,帝豪公司不再承担。2006年8月17日,理工大主持召开了关于挡墙工程治理费用问题协商通报会议,2006年8月22日,勘察院就昆明理工大白龙校区挡墙工程治理费用问题复函理工大,明确勘察院愿积极配合理工大就解决此问题开展相关工作,同时认为勘察院的勘察报告不存在原则性问题,不应对挡墙工程治理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就本诉部分的争议问题,首先是理工大就挡墙质量问题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无论是与帝豪公司还是勘察院,理工大都就勘察和施工的责任问题和费用与之在持续协商,根据查明的事实,2006年3月14日的《关于解决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挡墙工程的会议纪要》中理工大明确要求帝豪公司消除挡墙隐患,承担相关全部费用,而帝豪公司表示对于理工大提出承担费用的要求,最大限额是不再收取原合同未收工程款27万元及已签证的发电机费用,通过该会议,理工大明确向帝豪公司主张了相应的权利,并且帝豪公司也没有完全否认责任的承担,理工大提起本案诉讼的日期是2007年11月5日,本院认为,理工大向帝豪公司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此外,因2006年8月17日理工大主持召开了关于挡墙工程治理费用问题协商通报会议,就相关的费用要求勘察院承担责任,就自身享有的权利进行了主张,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理工大向勘察院主张权利也未超过诉讼时效。因帝豪公司施工的挡墙工程系由设计院完成设计,设计院和帝豪公司对内通过订立《关于共同承接“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学生生活区挡墙工程”设计、施工的协议》确定了合作关系,对外由帝豪公司投标和与理工大订约,理工大在挡墙出现问题后一直是与帝豪公司协商,通过上述行为已表明帝豪公司和设计院就设计的问题统一由帝豪公司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形成了一致意见,故就设计部分应由帝豪公司向理工大承担责任,设计院在本案中不应向理工大承担责任,基于此,理工大与帝豪公司之间就时效问题的效力及于设计院,因此,设计院的时效抗辩不能成立。

    其次,挡墙质量问题的责任人如何确定?

    由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原因需要委托专业部门进行评定,在双方的争议问题不能通过司法鉴定查明的情况下,参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的云南省建筑结构与地基工程专家组出具的《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园体育场边坡治理问题技术咨询报告》中的意见,1、支护、加固边坡及其影响范围内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存在膨胀土、有机质粘土,水文地质条件负责,分布有上层滞水。以上客观条件具有复杂性、不完性、多变性,加上目前勘察手段的限制,导致人们对地质环境条件认识的有限性,这是工程失误的重要客观原因。2、支护、加固边坡要求形成高度4.5~14m的垂直边坡,其应力平衡状态差;中段边坡曾发生过滑坡;加之地质环境条件复杂,支护、加固工程的设计、施工难度极大,这是工程失误的另一重要客观原因。3、勘察、设计、施工环节都存在一些认识不足,考虑不周、信息化不到位的缺陷,是工程失误的重要直接原因。由于本工程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影响因素较多,实施难度极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综合组织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或问题,支护、加固工程的失误,是上述多种不利因素或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根据专家的意见,造成现在挡墙(边坡)出现问题的原因除了人为的因素外,客观上现有技术手段和复杂地质环境条件都是重要原因,因此不能把所有的责任归于任何一方,但作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综合组织管理方面各个环节都存在失误,这些失误结合客观原因一同导致了挡墙的问题,因此,各方都不能免除其就工作中存在失误而应承担的责任,作为主张权利的理工大,既是工程的建设单位,也是工程承担综合组织管理的责任人,在施工过程中和初验后,没有尽到充分的管理职责,如对生活污水、地面荷载等会对边坡产生影响等因素控制不利,是造成边坡出现问题的人为因素之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单位是对各施工环节负责、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专业性机构,应就本专业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承担各自的责任,因为设计和施工统一由帝豪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帝豪公司应就设计、施工环节出现的失误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除去客观原因外,边坡出现问题的责任人包括本案中的理工大、帝豪公司与勘察院,以及案外的监理单位,因为上述单位是对各施工环节负责,只应就本专业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承担各自的责任,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联合关系,不存在连带承担责任的情形,就监理单位应负的责任理工大可另案主张权利,且理工大已向法庭明确,就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另案主张权利,故本案无需追加监理单位参加本案的诉讼。帝豪公司与勘察院应就履行各自合同义务过程中存在的失误向理工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次,挡墙出现质量问题后损失如何确定及责任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挡墙出现问题后,理工大先后两次支付过勘察、设计和施工费,在第一次施工完成后,挡墙经过初验后因工程变形尚未稳定,为确保工程质量,需要待变形稳定后再组织竣工验收,但在观测期内,挡墙出现变形,依据专家意见,除了客观原因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综合组织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或问题,作为本案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义务的各方本应在合理期限内重新返工、无偿修理,但经过漫长的交涉,各方均认为自己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理工大在收到建设厅指令要求立即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所完成的第二次施工使挡墙工程消除了安全隐患,实现了理工大预期的合同目的,该第二次施工是在第一次施工的基础上进行的,两次施工分别支出的费用按约定分别为2681800元和4798500元,如理工大第一次委托勘察、设计、施工就实现合同目的,就无需发生第二次勘察、设计、施工的费用,因此,第二次施工所需支出的费用4798500元即为本案挡墙出现问题的损失。对损失,造成质量出现问题的责任人应当对其失误导致的损失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责任具体如何承担的问题,本院认为,除去案外人监理单位应付的责任外,本案中所涉责任方理工大、帝豪公司、勘察院都应承担责任,其中帝豪公司承担施工、设计环节的责任,本院综合全案事实,酌定本案理工大承担20%的赔偿责任,帝豪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承担1919400元;勘察院承担20%的责任,即承担959700元。就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因理工大已明确表示另案主张,且监理单位与本案所涉各方应负责任并非不可分之债,故本院对监理单位应负责任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就反诉部分的争议问题,首先,理工大是否应将保修金退还帝豪公司?

    本院认为,帝豪公司与理工大订立的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一致的表示,内容也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依法成立并有效。合同生效后,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退还保修金的条件是在保修期内不出现质量问题,但本案客观上帝豪公司完工后不久挡墙就出现问题,而帝豪公司自身也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进行了加固,根据本案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退还保修金的条件并不具备,对帝豪公司的该反诉请求,本院不予准许。

    其次,理工大是否应赔偿帝豪公司的损失?

    本院认为,帝豪公司主张的损失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施工中增加的发电费用;二是为加固挡墙支出的费用。本院认为,在施工过程中或在施工结束后施工方对出现的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而支出的费用,系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所进行的支出,作为责任人之一的帝豪公司有义务进行加固,以避免将来损失的扩大而导致自身责任范围的扩大,而本案挡墙损失的认定是在帝豪公司作了这些加固措施的基础上发生的二次施工费,帝豪公司的支出是为了降低损失,客观上也能部分减少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故作为义务人的帝豪公司无权主张该部分支出。就发电费用,因合同条款约定施工水电由理工大提供,如果理工大未按约提供水电,属于违约行为,应就此向帝豪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帝豪公司主张的131900元的增加发电机费用,系单方计算,并无对方的确认,故在本案中本院对之不予确认。

    综合全案,帝豪公司与理工大之间施工合同所涉工程早已施工完毕,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对于双方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涉案挡墙出现问题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人为因素,作为本案责任人的理工大、帝豪公司、勘察院应就其履行合同中工作的失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理工大的损失,同时,理工大和案外人监理单位也存在一定的失误,应对其失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诉原告帝豪公司因施工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无权主张退还保修金,其所主张的损失因无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同时,理工大主张损失的利息,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云南帝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昆明理工大学1919400元;

    二、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昆明理工大学959700元;

    三、驳回昆明理工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云南帝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45188元,由昆明理工大学负担30%,即13556.40元;云南帝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即18075.20元;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负担30%,即13556.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770.62元,由云南帝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的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杨 宁

    代理审判员 黄 超

    代理审判员 杨 茜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申开勇

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建设工程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实务专题

————千锤百炼、深耕厚积————

中国建设工程法务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9 jsgc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建站由法脉网提供,点击购买同款网站
本站地图

扫一扫,存名片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qq

QQ咨询

微信扫一扫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微信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