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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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已经法律文书确认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
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是否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变更,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并无法律规定该权利因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而丧失。 -
土地实际权利人能否排除对名义权利人的强制执行之司法裁判规则
不动产权利登记证书作为物权凭证,仅具有权利推定效力,不能当然作为某C公司是该土地唯一权利人的认定依据。在《合作开发协议书》《备忘录》履行过程中,某B公司实际支付了兼并费用、土地出让金,实际投资、实际控制项目建设,并实际占有案涉土地,故某B公司对其享有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