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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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合同时尚未取得房产证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其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本案中,某A于2016年11月18日与某B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时,某B尚未取得案涉房屋的房产证。直到一审诉讼时,某B仍未取得案涉房屋的房产证。故某A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应当预见到某B向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存在障碍。原判决认定系某A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并无不当。某A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一次性购买十一套房屋被认定为超出正常生活所需,即便其中一套亦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
本案中,某A从邱军、周忠良处一次性购买十一套房屋,已超出正常生活所需,不足以证明其购买房屋是为满足基本生存需要,某A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保护的商品房消费者,其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尽管商品房消费者名下已有一套房屋,其享有的民事权益仍可对抗强制执行
尽管某A作为商品房消费者名下已有一套房屋,但购买的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可以理解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精神。不论工行云南路支行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抵押权,某A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均可以对抗案涉执行,一、二审判决未支持工行云南路支行继续执行案涉房屋的诉求,并无明显不当。 -
买受人对于所买受不动产的民事权益并不能够排除基于在先成立的抵押权的强制执行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李某作为房屋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从而因案涉房屋上存在他人抵押权而导致其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此系李某自身原因所致,故其据此主张排除强制执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