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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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和劳务班组如何认定?
本案涉及遵义开投公司与承包人钢建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承包人即转包人钢建公司和转承包人某A之间的转包关系,某A系根据《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钢建公司始终认可某A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付子远、刘常先仅是某A组织的劳务班组,施工过程中各类工程联系单和联系函件、对外所签各种合同以及委托司法鉴定时所提供的施工材料等均印证了这一事实。 -
非法转包以及擅自分包如何认定?
本案中,江苏一建公司与中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于2008年6、7月份间分别与张国兴、范雷、陈军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该三人组织劳务人员进行施工,江苏一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为该三人提供大型施工设备和建筑施工材料,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上述分包方式属于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