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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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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机关虽有权对政府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但原则上不能改变双方当事人合同内容和效力

    审计机关虽有权对政府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但原则上不能改变双方当事人合同内容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政府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但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不能改变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效力。所以,只有在当事人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无效、合同约定不明等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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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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