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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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存在交叉,按照各自原因导致的损失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存在交叉,不能区分各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段。在此情形下,一审根据已经认定的各自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时间,认定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川越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 -
施工方主张道路系另行建设应全部计取费用 因与施工组织设计临时道路基本一致遭驳回
签证单反映了AA公司在现场施工了一条环形混凝土道路,但AA公司并无证据证实该条道路是其另行建设的道路。相反,该签证中的道路施工示意图与施工组织设计中临时道路示意图的位置基本一致。因此,主张该条道路是其另行建设路,应全部计取费用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