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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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提供的发票和收据金额对不上,不能认定已实际付款并排除强制执行
刘某A提交银行转账记录拟证明其于2014年2月25日向何静支付购房款527000元,该款项金额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购房价格不符,刘某A称多付的61610元为装修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原判决认定刘某A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支付房款的事实,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