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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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大理消防器材公司与永平县人民医院并未就该部分增加工程履行招投标程序,亦未订立书面合同,故双方就新增工程形成的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手续等,故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被驳
案涉工程于2015年9月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迟于前述约定竣工日期,至今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合同约定,还致使案涉工程处于无法正常施工的状态。故佳鸿宇合对于逾期竣工存在过错,其要求福建九鼎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一方如以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调减,法院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酌情减少
本案中,中铁十六局在一审过程中因认为违约金过高提出了调整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无合同关系,故无权向其主张违约金和奖励金
本案中,冼德芳与发包方正鑫公司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违约金和奖励金。据此,原判决未予支持冼德芳关于正鑫公司与湛江一建承担工程款、违约金和奖励金的主张,并无不当。 -
如何向违约方主张逾期利益损失?
某A公司辩称,委托人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不需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使用前提,也与本案合同性质不符。因此,本案应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原则,某A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