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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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能否要求业委会支付业主欠缴的物业费?
本案中,经业委会督促,业主交纳的30000元物业费,业委会已转付物业公司。剩余32730 62元,因业主并未向业委会交纳,故物业公司应向欠费业主主张,业委会可以给予帮助,但物业公司要求业委会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
关于地方物业管理条例限制业主共同管理权有关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2023年01月13日)
对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的业主,不应限制其业主委员会参选资格、业主大会参会权和表决权等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
前期物业服务未经招标合同无效,物业公司向业主追讨物业费被驳
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经过招投标,且亦不属于《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情形。故原审认定济南大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万佳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不支持万佳公司基于有效合同要求某甲支付物业费的诉求,并无不当。 -
物业费诉讼时效应当如何正确计算?
本案中,富众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某A作为案涉房屋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双方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书面明确物业费交纳时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案涉物业费应当按年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