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

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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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公司能否要求业委会支付业主欠缴的物业费

    本案中,经业委会督促,业主交纳的30000元物业费,业委会已转付物业公司。剩余32730 62元,因业主并未向业委会交纳,故物业公司应向欠费业主主张,业委会可以给予帮助,但物业公司要求业委会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 前期物业服务未经招标合同无效,物业公司向业主追讨物业费被驳

    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经过招投标,且亦不属于《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情形。故原审认定济南大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万佳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不支持万佳公司基于有效合同要求某甲支付物业费的诉求,并无不当。
  • 物业费诉讼时效应当如何正确计算?

    本案中,富众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某A作为案涉房屋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双方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书面明确物业费交纳时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案涉物业费应当按年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