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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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2025年11月3日)
2025年11月3日,为实现更高水平的工程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强化质量观念,增强底线意识,充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最高人民法院从地方法院审结的案件中遴选出6件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
隐蔽工程如存在质量问题,发承包方应如何承担责任?
贵州一建在二审中虽主张其已经通知金滩源公司及监理公司检查,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贵州一建对管线不通等质量问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金滩源公司作为发包方,没有及时检查管线工程质量,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定,对管线不通部分修复费用325834元,由贵州一建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金滩源公司293250 60元,剩余部分由金滩源公司自行承担。 -
鉴定意见中遗漏了隐蔽工程,价款应当在判决中予以补充
参照该鉴定报告书的结论,加上许多隐蔽工程的工程量,二审法院认定紫云山林场应支付邓某A总工程款945万元的结论,并无明显不当。故紫云山林场关于二审判决判令其多支付了邓某A工程款144万元的再审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