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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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必须首先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规定,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实行申请报批制度,以落实“一户一宅”的政策。因此,宅基地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也必须首先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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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5年1月1日)
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的有效实现形式。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 -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因房屋灭失而丧失
陆秀益作为非群益村村民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某B对原房屋拆除已经丧失,某A作为陆秀益的继承人亦丧失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故衡南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请求撤销3405号证,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裁定驳回某A的起诉,并无不当。 -
查处宅基地职责发生变化后,应由哪个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查处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新法于2020年1月1日实施后,相应的职权即发生变更,本案处罚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前,申请执行在新法实施以后,申请执行等职权亦应由变更后的机关行使。 -
尽管村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补偿安置
尽管某A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基于某A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某A等四人予以补偿安置。 -
宅基地上房屋被拆除尚不足两年,政府作出收回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