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批复
――本标签下共聚合2条信息――
-
省级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复,具有可诉性吗?
本案中,辽宁省政府作出的239号用地批复,是省级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决定,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裁决。某A对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某A主张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能成立。 -
省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批复,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在其作出的本案被诉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中,将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理解为作出的征地批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确有不当。一、二审判决也认定涉案征地批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