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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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评估,应当如何选择评估时点进行补偿?
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财物价格波动较大,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房屋损失赔偿时点的确定,应当选择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在房屋价格增长较快的情况下,以违法行政行为发生时为准,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以法院委托评估时为准,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
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以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县政府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要求为建设县政府办公楼需要使用涉案土地,收回城东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所谓“适当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即按照被收回土地的性质、用途、区位等,以作出收地决定之日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县政府按土地原成本价予以补偿于法无据。 -
集体土地上房屋包含在征收集体土地行为中,行政机关依法不单独作出征收房屋行政行为
对于行政机关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行为,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对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只作出征收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属于地上附着物,包含在对集体土地的征收行为中,行政机关并不单独作出征收房屋的行政行为。 -
被征收房屋系再审被申请人唯一住房,法院维持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给补偿
本案中,被征收房屋系再审被申请人唯一的住房,济阳区政府决定以货币进行补偿的方式有可能导致再审被申请人居住条件大幅降低,甚至基本居住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故一、二审判决责令济阳区政府依法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再审被申请人予以补偿,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