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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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批复,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在其作出的本案被诉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中,将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理解为作出的征地批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确有不当。一、二审判决也认定涉案征地批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