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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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被查封后第三人主张抵销的,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最高法就一起执行监督案作出裁定,明确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被法院查封后,第三人以与被执行人签订结算协议主张债务抵销的,不能对抗强制执行。案件中,第三人收到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自行与被执行人达成抵销协议,主张无需履行债务。法院审查认为,被查封的到期债权处分受限制,抵销需经执行法院合法性审查确认,第三人未履行该程序,其抵销主张不能对抗执行,最终驳回其申诉请求。 -
基于工程款债权转让实现的“以房抵债”可以排除普通金钱债权强制执行吗?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践中,承包人可与发包人通过“以房抵债”等协议折价的方式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的,优先受偿权一并转移,受让人可在相应范围内主张优先性。 -
买受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支付的房款不属于“已支付的价款”
某A明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前、且应在商品房交付后365日内办理权属登记,在沈阳亿华源公司实际并未依约交付房屋和办理权属登记,案涉房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依然于2017年11月向沈阳亿华源公司缴纳购房款尾款,此付款行为难谓已尽到善意的合理注意,该款项即不应再计入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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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购买十一套房屋被认定为超出正常生活所需,即便其中一套亦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
本案中,某A从邱军、周忠良处一次性购买十一套房屋,已超出正常生活所需,不足以证明其购买房屋是为满足基本生存需要,某A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保护的商品房消费者,其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以建设工程折价、拍卖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本质上是债权实现的优先顺位权。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强制执行并不必然妨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案外人不能以其对被执行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而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申请分配、提出优先受偿主张。 -
售后包租可视为占有,故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杨某B在案涉房产查封前以委托管理的方式对案涉房产进行管理和支配,应视为其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产。本案二审判决认定杨某B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民事权益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