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配合费

总包配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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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包配合费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收取

    由于分包工程系建设单位将应由某B公司施工部分交予第三方施工,而施工配合费亦为某B公司工程造价的必要组成部分及其施工中必须发生的费用,某B公司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向江苏某A公司、某A公司主张该款,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令江苏某A公司、某A公司给付施工配合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