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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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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6 11:24:59   查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6日

 

附全文: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8 年6 月6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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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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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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