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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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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24 10:42:01   查看: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建工〔2020〕39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带来的影响。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建工程项目

  (一)施工工期

  对项目建设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履行合同工期的,合同双方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或工期顺延的项目,费用调整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2.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工程项目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因疫情影响,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工程项目开工复工后,施工企业应对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及隔离、卫生消杀防护、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所产生的防疫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予以结算,列入工程造价,发包方应加快工程款支付,确保防疫专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调整。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或未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或按照“5%以内材料价格风险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发包人承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若发包方要求赶工,赶工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须发承包双方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计算原则和方法。

  4.施工企业在使用疫情防护费用时,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认真做好一线施工人员的疫情防护保障,把防护工作做到首位,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

  二、未开工工程项目

  (一)处于招标实施前的工程,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发包方应充分考虑疫情对项目的后续影响,补充完善疫情防控费用和因疫情引发的市场价格上涨费用,并在拟定招标文件时增加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内容。

  (二)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方应充分

  考虑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及时地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内容,必要时应延后投标、开标时间,以让投标人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因素再行报价。

  (三)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尊重实际情况,协商调整工程价款和工期,签订补充协议。

  三、其他要求

  各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及时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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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建设工程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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