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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及答记者问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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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07 22:08:43   查看:
编者按: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4号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1年7月19日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

  第七条 国家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建设工程抗震基本情况,促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水平提高和科学决策。

  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效应的抗震设防措施。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制定和发布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对场地地震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措施。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二条 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并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审查,对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前款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施工质量的管理。

  国家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信息。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等具体情况和使用维护要求记入使用说明书,并将使用说明书交付使用人或者买受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根据使用功能以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国家鼓励在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中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推动隔震减震装置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明确通用技术要求。鼓励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唯一编码制度和产品检验合格印鉴制度,采集、存储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检测等信息,确保隔震减震装置质量信息可追溯。隔震减震装置质量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第三章 鉴定、加固和维护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

  国家鼓励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第二十条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对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已经建成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经充分论证后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二条 抗震加固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并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建设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农村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经抗震性能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发放适合农村的实用抗震技术图集。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可以选用抗震技术图集,也可以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根据图集或者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的指导和服务,加强技术培训,组织建设抗震示范住房,推广应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机制,将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地震风险分析,并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所有权人结合电梯加装、节能改造等开展抗震加固,提升老旧房屋抗震性能。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提高,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科研教育机构设立建设工程抗震技术实验室和人才实训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融资等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推广目录,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建设工程安全应急评估和建设工程震害调查,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数据信息库,并与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实时共享数据。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建设工程抗震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建设工程或者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四)对抗震结构材料、构件和隔震减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

  (五)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

  (六)发现可能影响抗震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

  (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是指包括抗震设防类别、抗震性能要求和抗震设防措施等内容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是指发生地震后提供应急医疗、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等保障或者应急指挥、避难疏散功能的建设工程。

  (四)高烈度设防地区:是指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的地区。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5至10年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的地震灾害损失的地区和城市。

  第五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建设工程的抗震管理,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21年7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4号国务院令,公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制定出台的背景。

  答: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地震灾害多发频发,破坏性地震时有发生。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不断提高,在降低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些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不够严格,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二是老旧建设工程、农村建设工程普遍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应对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不足;三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鉴定加固等相关责任的规定不够完善,与建设工程抗震全过程管理的现实需求存在差距;四是建设工程抗震领域相关保障措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存在薄弱环节,影响和制约了抗震设防标准落实及防灾能力的提升。为破解这些难题,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问:《条例》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明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相关措施,《条例》规定:一是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二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三是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重大建设工程等应当编制抗震设防专篇。四是对建筑工程根据使用功能等因素实行分类设防制度。五是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六是对隔震减震技术使用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作出规定。

  问:《条例》对已建成建设工程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条例》规定:一是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二是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加固。三是抗震加固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四是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问:《条例》对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解决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存在的短板,《条例》规定:一是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农村建设工程抗震性能。二是对抗震性能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三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四是政府编制发放适合农村的实用抗震技术图集,并加强指导服务、技术培训、示范引导等。

  问:《条例》在建设工程抗震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强化建设工程抗震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的实施,《条例》规定:一是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抗震加固给予政策支持。二是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三是地震灾害发生后,应当开展建设工程安全应急评估和建设工程震害调查。四是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抗震设防数据信息库并实时共享数据。五是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六是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问:《条例》为什么要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

  答:《条例》规定,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部分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并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在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排查工程地质风险、完善抗震设计方案、优化工程抗震措施,有助于提高工程抗震设计质量,确保工程抗震安全。

  问:《条例》在强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强化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抗震性能鉴定机构等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加大了对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等的处罚力度,并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设定了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及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国务院新闻办于2021年9月27日(星期一)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张小宏、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曲琦介绍《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文字实录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邢慧娜]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9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今天的吹风会主要向大家介绍《条例》的有关情况。出席今天吹风会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张小宏先生;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先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曲琦先生。首先,请张小宏先生作简要的情况介绍。2021-09-27 10:02:5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张小宏]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政策例行吹风会,借此机会,向长期以来关心、关注、支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各位媒体朋友表示衷心感谢。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我国是一个地震多发频发的国家,大约58%以上的国土、55%的人口处于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在地震灾害中,相当部分的人员伤亡主要是由于建筑物倒塌造成的,可以说,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法律法规、推进重大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提高城市建筑和基础设施抗灾能力、提高农村住房设防水平和抗灾能力、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等方面进行努力。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目前已基本形成了覆盖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等环节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体系,在降低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一些保障措施及监督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在一些建设工程中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由于历史原因,城镇老旧建设工程、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不够、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不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鉴定加固等责任规定不够完善,与全过程管理的需求存在差距等。要破解这些难题,就要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制度设计。2018年,《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立法项目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在起草过程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深入调研了解建设工程抗震管理领域有关情况,系统梳理总结长期以来的工作经验和教训,充分分析借鉴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送审稿)》。在审批过程中,司法部又先后开展实地专题调研、业界人士座谈、部际协商协调和公开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2021年7月19日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工程抗震管理领域的首个专门行政法规,对于提升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水平和抵御地震灾害能力具有重大意义。《条例》共八章五十一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及相关措施;二是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三是提出要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四是强化建设工程抗震保障措施及监督管理;五是强化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追究。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法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宣传贯彻《条例》,加快推进配套文件和相关标准的制修订,指导督促地方切实提升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水平,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先介绍这些情况。下面,我们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2021-09-27 10:05:20

  [邢慧娜]谢谢张小宏副部长的介绍。下面大家可以开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2021-09-27 10:15:45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刚刚在开场介绍时,您提到了《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工程抗震管理领域的首个专门法规。我的问题是,《条例》提出的各项举措,在各个方面有哪些“实招”和“硬招”?谢谢。2021-09-27 10:16:30

  [张小宏]谢谢你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针对现实当中建设工程抗震管理领域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有效可行的措施。为了确保这些措施能够落地见效,《条例》从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严格监督实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并明确了监管部门在履职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比如,可以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发现可能影响抗震质量问题的时候,可以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二是对那些没有抗震设防措施的或者说没有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一些老旧房屋,刚才我讲了,主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在抗震加固的时候,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三是国家鼓励支持抗震新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应用,通过更加先进的技术路径,更加有效地提升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四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信息数据库,利用大数据技术、信息化手段,提高抗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五是建立建设工程抗震的责任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制度,进一步规范各方主体行为,强化责任落实。我相信,随着上述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促进抗震技术发展,也将有力提升建设工程的抗震监管效能。谢谢。2021-09-27 10:16:50

  [海报新闻记者]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地震灾害多发频发,破坏性地震时有发生。请问《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作了哪些规定?谢谢。2021-09-27 10:22:38

  [张小宏]谢谢你的提问,请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曲琦同志回答。2021-09-27 10:22:5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 曲琦]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历次地震的震害经验表明,确保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是减轻地震灾害最有效的手段。围绕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条例》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和措施。一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二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三是对于位于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重大建设工程,应当编制抗震设防专篇,这个专篇也是作为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等单位和机构的重要建筑,都应该进行重点设防,这主要是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在抗震救灾中所发挥作用的考虑。五是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我部已在对照《条例》系统,梳理现行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加快制定修订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谢谢。2021-09-27 10:23:50

  [光明日报记者]相较于城市建设工程方面,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性能较弱。请问,在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方面,《条例》提出了哪些举措?谢谢。2021-09-27 10:28:17

  [曲琦]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农村的房屋建设缺乏监管,抗震设防性能不足,发生地震时遭受的损失也最大。近些年来,我部大力推进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支持设防烈度7度以上的地区农户实施农房抗震改造,努力提升农房的抗震安全水平。在今年,云南漾濞6.4级地震和青海玛多7.4级地震当中,应该说抗震加固以后的农房都经受住了地震的考验,没有发生一起因为房屋倒塌造成的人员死亡。加固以后的这些农房也成了农民的“保命房”“安心房”。为了系统解决农村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我们认真总结梳理了近年来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经验做法,也对这些经验和做法进行了制度化提升,在《条例》中有所体现,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二是对经鉴定抗震能力不足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加固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三是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的时候,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四是政府要编制发放适用于农村的抗震技术图集,并做好指导服务、技术培训、示范推广等工作。下一步,我部也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有序开展地震高烈度设防区农房抗震改造,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服务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农房抗震防灾能力。谢谢。2021-09-27 10:30:18

  [张小宏]我补充几句。刚才曲司长提到的农房抗震确实是一个薄弱点,这几年国家通过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刚才已经讲到,今年在云南和青海的地震中,没有发生因为农房倒塌而致死的情况,一方面证明了我们这几年农房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的成效,同时一些经验也吸收到了《条例》当中。我想,通过后续我们持续不断的努力,农房抗震的能力水平应该也会发生更大的变化。2021-09-27 10:32:09

  [工人日报记者]我们注意到,《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各方的法律责任,能否谈谈具体情况?如果因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不足而导致群众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将如何处罚?谢谢。2021-09-27 10:37:11

  [张小宏]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请司法部黄祎局长回答你的问题。2021-09-27 10:37:39

  [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 黄祎]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这次《条例》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规范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刚才张小宏副部长和曲琦司长讲了很多制度措施。怎么能够保证这些制度措施落实到位,《条例》专门就此作了规定。为了确保《条例》所确立的制度措施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条例》设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大对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主体的处罚力度。在做好与《防震减灾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衔接的前提下,《条例》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抗震性能鉴定机构等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加大了对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二是综合运用多种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施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等处罚措施。三是重罚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这次在《条例》中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等行为,除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措施外,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设定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及限制从业等处罚措施。通过这些严格的责任追究,确保刚才讲的这些制度措施能够真正落到实处。谢谢。2021-09-27 10:38:13

  [中国新闻社记者]地震通常对建设年代比较久的老旧建筑造成的危害比较大。请问,《条例》对老旧建筑的鉴定、加固、维护有哪些作用?目前全国各地有不少老旧建筑,工作量应该比较大,请问住建部怎么应对这个挑战?谢谢。2021-09-27 10:45:13

  [曲琦]由于历史原因,建造年代较早的一些城镇老旧建筑工程以及农村的建筑工程所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不够,造成了抗御地震灾害能力不足。近些年来,我们针对农村民居,大力推进农房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工程。对于城镇住宅,我们则是通过将符合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的城镇危房优先纳入到棚改计划,推动实施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这些措施有效推动了城乡老旧房屋抗震安全水平的提升。为了规范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条例》也明确规定了:一是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已经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二是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加固。三是抗震加固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公示抗震加固的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通过实施《条例》规定的这些制度,确保既有建筑抗震能力不断提升。谢谢。2021-09-27 10:46:52

  [张小宏]存量建筑这块儿,确实是量比较大。这几年城市里通过棚改,通过危房改造,解决了一批;农村的危房改造、抗震改造,也在逐步推进。另外,我们现在也在做全国城乡房屋建筑调查,这些信息建立起来以后,我想再根据《条例》确定的一些强制鉴定、加固的制度措施,后续工作应该会有更好的进展。2021-09-27 10:47:10

  [中国日报记者]《条例》中提到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请问具体的概念是什么?另外,设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请问基于何种考虑?谢谢。2021-09-27 10:56:49

  [张小宏]关于超限审批,这是一项重要制度,请曲琦司长回答。2021-09-27 10:57:14

  [曲琦]我先回答一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具体概念。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这类建筑没有完全适用的标准作为依据。大家知道,对于一般的建设工程,我们只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就可以保证其抗震安全。但是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它没有完全适用的标准作为依据,所以就要进行抗震设防的专项审查。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往往体量非常大,结构体系也比较复杂,人员比较集中,所以在设计建造过程中,如果不能确保其有足够的抗震能力,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势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条例》设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也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具体的规定,就是要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实施事前管控,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经验丰富的工程抗震专家,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对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是后续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一个重要依据。另外,《条例》同时还规定了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未经审批不得施工,设计单位不按审批意见进行设计的,将视情节予以处罚,这些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等。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要切实保障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安全。2021-09-27 10:57:37

  [邢慧娜]谢谢。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们。2021-09-27 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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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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