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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技术核定单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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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15 15:09:26   查看:

沪建安质监〔2011〕1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技术核定单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技术核定单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规范各方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现将有关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技术核定单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合理的施工措施建议等原因,需要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时,应当由施工单位出具技术核定单。

  二、由于设计原因或建设单位原因发生变更、补充设计的,应当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不得由施工单位出具技术核定单。

  三、技术核定单应当以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本市现行的规范标准。

  四、技术核定单应当在事发前核定,并明确技术核定的事由。

  五、技术核定单应当由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填写,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填写人和审核人应当在技术核定单上签字。

  六、监理单位应当由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技术核定单内容进行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审核人和审批人应当在技术核定单上签字。

  七、设计单位应当由相关专业的设计人员对技术核定单内容进行校核,设计项目负责人审批。校核人和审批人应当在技术核定单上签字。

  八、建设单位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对技术核定单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人应当在技术核定单上签字。

  九、技术核定单应当加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部门公章,加盖设计单位技术专用章。

  十、技术核定单的报批流程依次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技术核定单经各方签证认可后方可实施。

  十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若仅同意技术核定单中的部分内容,应当注明同意和不同意的内容。

  十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将技术核定单妥善保存,工程竣工后及时归档。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O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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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建设工程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现(或曾)兼任深圳市某区建筑工务署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工作多年,颇为熟悉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工程发承包纠纷、总包分包纠纷、竣工验收纠纷、造价结算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索赔纠纷、工程保修纠纷等)、旧改、城市更新、棚改、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物业管理和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实务,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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