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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未在自己委托的审计单位出具造价审核书盖章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审计单位出具了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确定审定金额为217490587 61元,虽被告南京甲某置业有限公司并未在工程结算审核单中加盖公章对审计价格进行确认,但审计单位系被告南京甲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并非原告单方委托,审计单位在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中明确表明建设单位代... -
关于十字门隧道工程盾构、机电及装修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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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虽有权对政府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但原则上不能改变双方当事人合同内容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政府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但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不能改变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效力。所以,只有在当事人约定... -
审计结论不能当然成为当事人之间结算依据,案涉工程款应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
某B县审计局的审计是其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与涉案工程款的结算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范畴,审计结论不能当然成为当事人之间结算的依据,案涉工程款的确定应按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履行情况加以确定。 -
当事人对审计约定不明,不能通过解释进行推定
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 -
合同未约定支付工程款项需经审计,事后主张工程款支付审计于法无据
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某B公司主张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应以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后的合理期限为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
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