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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班组)为受雇从事建筑劳务施工人员,并非《建工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
鉴于乐某A与彭云瑞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乐某A(班组)作为受彭云瑞雇佣从事泥水劳务的人员,并非前述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不具备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
挂靠人虽可获得管理费,但不能获得利润、规费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基本费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获得的利益不应予以支持,如利润、规费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基本费等将不能获得。 -
建邦公司、中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