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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价一般即为按定额计算,但约定定额文件名称应准确
双方在履行3份合同中依据的是01定额,双方签订3份合同的真实意思系按01定额结算,故涉案工程应按01定额计价、结算。 -
按平方米单价结算约定有效,当事人错误自认导致法院扣减
施工过程中,赵某C并未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等费用,也未支出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住房公积金、企业管理费等费用,将该费用支付给赵某C既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与建设工程施工的交易惯例相悖,故应... -
固定总价合同项目中承包人未按图施工应当扣减相应工程款
原告未按施工图纸施工的部分,因违反协议约定,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经鉴定原告工程量减少及未作部分工程造价515317 45元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
包干范围外工程量增加应增加造价,包干范围内工程量减少不扣减造价
工程量减少并非某B钢结构公司的责任,某A建筑公司仍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包干价与某B钢结构公司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故某A建筑公司主张应当扣除减少的檩条拉杆造价的请求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
合同内固定总价不调差,合同外未约定据实调差
对于合同外涉及工程设计变更部分,双方合同虽然约定了结算单价,但是对于相关单价是否按照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进行调整并没有明确约定。依照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对单价进行调整并未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对于双方亦更为公允。 -
审计结论不能当然成为当事人之间结算依据,案涉工程款应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
某B县审计局的审计是其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与涉案工程款的结算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范畴,审计结论不能当然成为当事人之间结算的依据,案涉工程款的确定应按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履行情况加以确定。 -
当事人对审计约定不明,不能通过解释进行推定
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 -
合同未约定支付工程款项需经审计,事后主张工程款支付审计于法无据
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某B公司主张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应以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后的合理期限为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
固定总价合同对应工程量清单不全,法院判决差异部分及漏项二八分担
对于原告实际完工的工程,除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外,属于被告已确认的合同外工程的价款,以及鉴定机构依合同外签证所计算出的工程价款,被告均应承担全额付款义务。对清单工程量差异及漏项所形成的增加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被告承担80%,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