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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竣工结算书》上加盖印章行为,不能视为认可《竣工结算书》载明造价数额
浑河新城管理委员会在《竣工结算书》上加盖印章,系其履行案涉《合同书》约定的报送审计资料义务,不能据此认定其已认可《竣工结算书》载明的造价数额即为案涉工程造价。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已完工程量由原告举证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黄某A应对自己主张的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原审判决将本案已完工程内容的举证责任全部划分给黄某A并无不当。故黄某A关于原审判决确定应当由黄某A单方逐项对... -
对工程计价标准有明确具体约定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在当事人对工程计价标准有明确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而不应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计价。 -
合同无效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鉴定机构无权决定工程款补贴计取
合同无效情况下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具体到本案中应为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故开宇公司关于应按照鉴定意见第二条认定工程款数额并判令支付开宇公司工程款补贴50万元的主张,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
鉴定意见中遗漏了隐蔽工程,价款应当在判决中予以补充
参照该鉴定报告书的结论,加上许多隐蔽工程的工程量,二审法院认定紫云山林场应支付邓某A总工程款945万元的结论,并无明显不当。故紫云山林场关于二审判决判令其多支付了邓某A工程款144万元的再审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发包人将工程交由他人继续施工,可视为对原施工部分质量无异议
案涉工程施工中途金江公司撤场,菁华学校已将后续工程交由案外人施工,应视为菁华学校对金江公司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无异议,据此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一、二审判决认为应据实结算,并无不妥。 -
再审提出重新计价申请,错误援引计量规范被驳
某A公司援引《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图集-铝合金门窗》两个文件主张本案争议所涉的价格应一律按平开窗价格计算,但其条款仅为关于门窗面积的计算,而不是价格。故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
工程造价鉴定不属于必须登记的鉴定从业事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只需通过行政审批获得资质证书,即可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
约定按政策性调整文件调整合同价款,定额人工费调整则合同人工费应调整
在2010年、2011年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费、材料费大幅度上涨,政府对人工费进行了政策性调整。某B公司在结算报告中据实调整了人工费、材料费具有合同依据,也具有事实依据。




